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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与人:西方动物权利思想的来龙去脉
作者:沈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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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们谈福利的时候,实际上福利本身就包涵权利概念,因为一个没有权利的存在也不可能有福利的待遇。比如一张桌子是没有权利的(没有主体),因此也没有福利。再者,动物权利这个概念本身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如果我们把权利理解为在法律保护下的不受伤害,那么动物在西方的法律上已经有相当权利。从态度上看,几乎所有的人,不管你是否赞同动物权利或福利,不管你是否关心这类问题,如果被问到,人是否可以随便想虐待动物就虐待动物,想杀动物就杀动物,恐怕人类的绝大多数都会说,这样恐怕不应该。 就像虐待孩子一样,对一个无法为自己辩护的存在,人类不应该虐待或折磨他们。因此,法律应该保护和防止残酷对待动物。这个被广泛接受的思想是西方国家的很多立法的思想根源。很多西方国家都有具体的法律,不仅禁止随便殴打、伤害动物,而且对看管动物的人有具体的责任要求。如果看管动物的人玩忽职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比如, 纽约州的法律就明文规定,任何要养动物的人,必须为动物提供住所、足够的空气、水和食物。任何把动物用汽车或火车从一个地方搬到另外一个地方的人,必须每五个小时让动物出来休息、吃饭、喝水。任何随便抛弃动物的人,都会受到罚款或其他形式的制裁。天气变化,如果不为动物提供必需的保护措施,是犯罪。如果动物身体不好,迫使其工作是犯罪。
从法律上看,反残酷法为动物提供了必要的保护,使他们减轻或免除痛苦、伤害或过早死亡。但是,反残酷法律在现实中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实施这些法律需要公众监督。可是,如果一个人在自己家的后院殴打动物,可能没有人看见,这个人就受不到惩罚。一个人可能把动物关起来,不提供必需品,可是没有人看见或知道,因此,这个法律的落实必须依靠每个人的自觉性,而自觉性与法律没有关系。另外反残酷法律也有很多例外。比如,这样的法律并不反对狩猎,并不适用做实验的动物,也不适用于做食物的动物等等。因此目前美国的动物福利和权利状态是法律与现实有很大的分离或距离。法律很好,但是,实施情况却不能完全具体落实。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实施既存的法律,有人建议创立“动物代表”来替动物说话。其理由是如同儿童一样,儿童的利益是由父母、监护人或检察官代表的。由于儿童无法为自己辩护,法律上会有代表为儿童说话。与此类似,动物也可以有代表。但是,这个代表制也会有问题。比如,可能有人会由于意识形态的动机而提出很多过小的案件,制造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等等。不过,无论是否是动物福利或权利的提倡者,实施法律几乎是众所同意的。
但是,这还不够,有很多人要求不仅要真正落实法律,对目前法律还没有涉及的范围,比如狩猎、动物科学实验、用动物娱乐和养殖动物业,也应该进一步立法,确定动物不受虐待或遭受痛苦。在这方面,很多欧洲国家已经开始。比如,如果医学实验需要用动物来做,必须保障用做实验的动物有必需的、良好的生活条件。如果要养殖鸡鸭牛羊等食用动物,必须为这些动物提供适当的生活条件。
从公众舆论上看,以上的对动物的福利要求基本都是被公众接受的,因为以上所谈论的还是在福利范围。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地想一下,就会发现这些福利本身的意识形态还是可疑的。比如也许是为了某种新的药物要做动物实验,一个健康的动物被注射某种药物导致死亡等等。这种事情在实验中是司空见惯的,也似乎是正常的。但是,如果我们停下来想一想,就会发现在这个行为下,支持这种实验的,是以人为中心的哲学思想,以人为中心的意识形态。因为医学上不允许拿人做实验。比如一个癌症病人,即使到了晚期,法律也不允许用这个病人做实验,为什么法律允许用动物做实验,仅仅因为动物不会说话?仅仅因为动物有与人类不同的生活方式?婴儿也不会说话,也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我们是不是可以用婴儿做实验?正是在这点上,动物权利者与动物福利者在立场上产生了差别。
动物到底有没有自治性,有没有主体性?“自治性(autonomy)”、“主体性(subjectivity)”是有文化和历史特定涵意的概念。自治是指一个主体的自我决定能力。主体是自我意识能力。动物权利者相信动物不是为人存在的,动物有自己的自我决定能力,比如,看到危险,它们会想法子逃脱。如果一个动物可以区分自己和其他动物的区别,这在实验上说明,这个动物有一定的主体性(十八个月内的孩童是没有主体性的,因为他们还不能分清楚自己和他人的区别)。对具有自治能力和主体性的动物,人类没有权利为动物决定它们要什么,人类更没有权利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利用动物,因此,动物权利者要求:一,停止以人为中心的动物实验,人类不应该为自己的利益牺牲动物。二,停止食肉,因为鸡鸭鱼牛等并不是为被人吃而存在的。他们的存在有自己的理由。三,停止现在一切用动物为人服务的实践,包括马戏团、动物园等等。动物不属于人所有,动物应该属于自己所有。然而,最后一个要求引起更多的哲学疑问:动物到底是财产还是独立的个体?关于这个问题,争论十分激烈。动物权利者认为动物不应该是人的财产的一部分,因为如果动物是财产,潜义就是动物是奴隶,就是人可以决定动物的生死存亡。谁赋予人这种权利?但是,如果说动物不是财产,而是独立的个体,动物的个体性到底有多少?很多人说,动物的个体性与孩童相似,但是,即使这样,人仍然对动物有控制的权利。也有人论争说,应该把动物看成是财产。因为,如果动物被看成是财产,财产的拥有人就有责任照顾和保护动物,这样有利于动物的福利。
在这个争论中,有很多具体问题。比如,如果说动物的确有基本的权利,但是,是什么动物有权利?人们一般同意人类应该保护狗猫马牛等与人类关系密切的动物的福利和权利,但是难道人还要保护蚊子、臭虫、蟑螂的权利吗?这不是荒谬吗?反对残酷对待动物的人认为,有权利或福利的动物应该是能够感受痛苦的动物。不能感受痛苦的动物不在此例。但是,一只蚂蚁的痛苦,人类怎么知道?人类怎么能定义?
当代的西方对动物权利与福利的争论既是哲学意义的,也是现实的。从现实角度看,这些争论主要可分为,一是人对动物的态度现状如何以及应该如何;二是动物的道德位置、动物的独立性和个性、行为与社会结构、动物的感觉与思维方式;三是动物的福利,保护动物的具体方式;四是动物与科学研究的关系。西方的文化在变化,对动物权利的思想也愈来愈接受,而且对探讨有关的问题也愈来愈严肃。现在不会有人对动物权利这个问题引起公众注意而大惊小怪。动物权利,不仅是人如何对待动物的问题,而是人如何对待自己和自然的关系,人如何理解自己在自然、环境中所处位置的问题。西方公众对这些问题的讨论是伸开双臂欢迎的。在很多大学里都有动物权利哲学课。虽然具体采取的对动物保护或处理的措施不同,新的文化和观念却已经生根。关于争论中的具体的观点,有待于更深入的介绍和研究。
沈睿,学者,现居德国,曾发表论文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