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9期

未能定罪的“四人帮”长沙告状事件

作者:王文正 沈国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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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7日,就“长沙告状”一事第一审判庭审问张春桥。
  张春桥仍然是一言不发。
  审判员王战平说:“张春桥,我问你3次,你不回答。我现在告诉你,不管你是无言可答或者是拒不回答,都不影响本法庭的审判。因为我们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刑事诉讼法第35条明文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刑。反过来,没有被告人的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刑。这一条法律对你同样适用。听懂了没有?”
  张春桥头也不抬,仍然不说话。
  接着,法庭宣读了王洪文1980年6月27日的供词,张玉凤1980年7月18日的证词,唐闻生1980年9月20日的证词以及王海容1980年11月26日在第一审判庭审问江青时的证言录音。
  “长沙告状”问题到此已真相大白。
  
  特别法庭在“长沙告状”事件上的失误
  
  “案情”是清楚了,可是在定罪的问题上法庭内外却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特别法庭在开庭之前,曾对此进行过认真仔细的研究,虽然当时存在着分歧,但最后还是通过将此作为一发射向“四人帮”的重磅炮弹,并以此为审判“四人帮”的突破口,打开局面。然而,这正如当时主要负责审判林彪集团主犯的特别法庭副庭长伍修权后来所说的,特别法庭将“长沙告状”作为审判“四人帮”的一个突破口,“一开始选这个题目实际上是一个失误”。
  第一审判庭费了那么大的劲,终于将这件案子审下来了,可是为什么又“失误”呢?
  在此之前,除特别法庭的人之外,外界很少有人知道具体的情况。对于“长沙告状”问题,在公安、检察起诉的时候,特别法庭就有着各种不同的意见。
  公安部1980年9月22日的起诉意见书中说:“1974年10月,江青诬陷周恩来等人搞‘阴谋’,诽谤说:‘他们国务院那些人,经常借谈工作搞串联。’王洪文说:‘总理虽然有病,但昼夜却忙着找人谈话,在总理家去的有邓小平、叶剑英、李先念’。并说‘北京大有庐山会议的味道’,诬陷周恩来等人搞篡权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同年11月2日的起诉书中说:“1974年10月江青诬陷周恩来等搞阴谋说:‘他们国务院那些人,经常借谈工作搞串联’,‘总理是后台’。1974年10月17日,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四人帮’在北京钓鱼台17号楼密谋策划,18日由王洪文到长沙向毛泽东主席诬告说:‘总理现在虽然有病,住在医院,还忙着找人谈话到深夜,几乎每天都有人去,经常去总理那里的有小平、剑英、先念’,‘北京现在大有庐山会议的味道’,诬陷周恩来、邓小平等像林彪在1970年庐山会议一样搞篡权活动。”
  那么,根据公安部和特别检察厅的起诉意见书,能不能因此给“四人帮”特别是王洪文定下罪名呢?
  关于“长沙告状”这件事情,我在参加秦城监狱预审组和检察起诉书的讨论时,曾提出过不同的意见:“王洪文以中央副主席的合法地位向毛主席反映情况,尽管其用心险恶,有诬告行为,但是这是符合组织原则的,是合法的。而以此作为反革命罪提出起诉,是要考虑的。”当时虽然有的同志也有同样的看法,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组里的负责人说,将“长沙告状”这件事作为整个案子的突破口,这是中央领导同志的意见,这样笔者和有同样看法的同志也就不再说什么了。后来,经“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同意,将此作为一条“四人帮”的重要罪行正式起诉。正式的起诉书到特别法庭后,笔者在王洪文审判组的讨论中,再次谈了以上看法。
  特别法庭根据有关领导同志的意思,将“长沙告状”作为第一审判庭首次开庭庭审,本想以此一炮就击中“四人帮”的要害,为以后的整个审判打开突破口,可是事情却未能如愿。庭审完后,国内外对此都有反应,一些国外记者和国外报刊、电台以及其他的新闻媒介对此表示“不理解”。
  国内参加法庭旁听的代表也有不同的看法。一位司局长,是笔者的老战友,对笔者说,你们怎么稿的?“四人帮”虽然在一起研究过,但却是王洪文自己提出要到长沙,他们利用合法地位是想阻止邓小平担任国务院第一副总理,这是他们搞的阴谋诡计,但在组织上是合法的。党中央的一个副主席去向主席汇报“工作”,那也是正常的,不然谁还敢干工作了?以此定罪是不恰当的。类似的各种说法还有不少。外界的反应与法庭开始时的初衷背道而驰。伍修权以后在一篇文章中所写道:“……不过在第一庭的审讯中,却有过一点不当之处,开始的突破口未选准。当时拿出的第一个问题是‘长沙告状’问题,即江青、张春桥等为篡夺国家领导权,于1974年10月派王洪文去长沙,向正在那里的毛主席告状,反诬周恩来、邓小平等同志正在‘搞篡权活动’。……尽管内容是诬陷周恩来和邓小平同志的,但在组织上却是合法的。如果说这样做算是罪行,那么以后同志间谁还敢一起商谈问题交换意见呢?审理这一问题的情况,在报纸、电台和电视上报道以后,国际上对这个问题也有反应,认为这一条算不上什么罪行,说我们这样审判没有什么名堂!”
  邓小平了解这个情况后,对彭真说,你们那么多法律专家在那里,凡是经不起历史检验的事我们不搞,我们办事一切都从事实和法律出发,这个事在判决书不定就是了。
  后来,特别法庭在江华庭长的主持下,在审定判决书时,一致同意不将此列为“四人帮”的一条罪行,并将其从判决书上去掉了。从这件事情可以看出,邓小平作为一位无产阶级革命家,他胸怀宽阔,高瞻远瞩,实事求是,为后人留下了光辉的榜样。这件事情同时也说明,特别法庭在审判“四人帮”的整个办案过程中,是坚持按法律办事的,是经得起历史和后人检验的。
  责任编辑杨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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