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1年第1期
民主与民主的神话
作者:潘 维
字体: 【大 中 小】
依宪法和立法程序立法,让决策透明,并依法保证市场和社会的公平竞争,维护四大自由。这种“法”和(民选的)“人”共治的政体取得了秩序和自由的高度统一,代表当今政治文明的重要成就。较之西欧制度,美国的制度有更浓的法治制衡色彩,通过制度的安排把人民选举领袖的权力四分五裂,亦使领袖们的权力相互抵销,从而限制了政治自由,使经选举争夺政权的门槛大大高于西欧。美国的民主传统较强,法治传统较弱,制度安排上刻意偏重依法制衡。西欧的法治传统较强,民主传统较弱,制度安排上就刻意偏重民主。美国建国之初就采用了“法律审议制”(iudicial review),非民选的最高法院可以判民选议会通过的以及由民选总统签署生效的法律违宪无效。这个制度只是在二战以后才引入到西欧。“自由民主制”就是受法治限制和约束的民主制。
“西方民主制”里的民主成分较法治成分高,其核心机构仍是议会(在美国则是总统加国会),而非公务员体系。因此,日常的立法和行政活动依然被政治化,选票的争夺战依然会被异化成金钱游戏、政治煽动和人身攻击。在这样的制度下,“人民”的意愿还是部分地要依靠争夺选票,打政权争夺战来实现,反映出西方民主思维中深厚的强权思想,即强大的社会集团理所当然应当赢得政府对其利益的代表权。在这种制度下,经济自由同集团的政治实力挂钩,同赢得选票的能力紧密相连。当资产阶级需要经济自由,他们首先要求争夺政府权力的政治自由。当资产阶级的经济自由伤害了劳工阶级的经济自由,劳工们的解决办法还是要求争夺政权的自由,即要求扩大合格选民的范围,以较多的选票来控制(部分)政权,使立法倾向于劳工福利而不是资本家的利润。这样,“社会正义”由获得选票的能力来定义,由社会集团的实力以及他们之间的势力均衡来定义。
罗马法治和欧洲封建制孕育了西方社会深厚的法律主义传统,人们相信由神或“自然”而来的法权应当高于人民权力。因此,西方的法治并未以民主为条件,是先于民主就建立了的。法的权威使民选领袖小心谨慎,不敢越法律的雷池半步,“自由民主制”由此稳如磐石。
倘若没有这样的法治基础,民主制会迅速腐化,频繁出现崩溃和重建的循环。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缺少法治传统,无力像西方社会那样融法治和民主为一体。我们可以得出三个论点:(1)法治和民主是不同的两件事,其存在并不互为条件。(2)法治和民主在发展中国家一般不共存。建立强权政治意识以及强权式的民主制度很容易,自由的选举日乃是展示人民权力的盛大节日。但建立法治观念和法治制度极为困难,要求建立政府官员和公众对法权的敬畏,特别是建立能够严格、中立和廉洁地执行法律的公务员体系也很困难。(3)缺少法治的民主极易落人民主和专制循环的陷阱。没有独立和强大的执法体系,就无人能制裁政府和人民天然的违法倾向,政府的违法政策和人民的违法行为将摧毁秩序和公平。
我们可以用法治和民主这两个要素把世界上的政体分成四类,并比较它们的表现。(1)有法治有民主——这是几乎所有西方发达国家的制度,表现优异;(2)有民主缺法治——这是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制度,表现最差;(3)缺法治少民主——这是少数发展中国家的制度,表现普遍优于有民主缺法治的制度;(4)有法治少民主——当今只有香港和新加坡采用。日本自明治维新到1993年民主化以前也大体上属于这种制度。这种体制的表现与西方国家的自由民主制不相上下。
西方的政治社会学理论一直公认法治是“传统社会”演变成“现代社会”的根本标志。为什么西方国家竭力推广民主而不是法治呢?因为把民主制推广到世界的每个角落是一种像十字军东征那样激动人心的事业,带有强烈的宗教使命色彩。1831—1832年间,法国司法部官员托克维尔(Tocqueville)去美国考察了九个月,写作了《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他在《序论》中称:“企图阻止民主就是抗拒上帝的意志,各个民族都只能顺应神意安排的社会命运。”托氏关于民主扩散的预言立即引起了西方世界广泛的兴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社会科学泰斗帕森斯(Taleott Parsons)提出,民主制是“现代社会”的“结构性基础之一”,“是社会进化的必由之路”(evolutionary universal in society)。冷战之后,西方对民主的狂热达到了顶点。所谓“民主和平论”的潜台词就是:无论谁是侵略者,非民主国家是所有国际战争的根源;全世界都民主化了,世界就有了永久的国际和平。
在后进国家,民主原只是发动革命的廉价口号。近二十年来却有许多缺少法治的后进国家在西方的威逼利诱之下实行民主,进而陷入困境。西方来的“主义”在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称霸已经不是头一遭了。以中华文明的深厚底蕴,我们怎么就不能挑战这些“主义”?动辄“世界潮流,浩浩荡荡,不可阻挡”。苏联随波逐流垮掉了,中国凭什么非得随波逐流?我们的祖先曾经创造出令举世惊叹的独特政治文明。子孙无能,非要拾西人牙慧,重蹈苏联的覆辙?
特殊条件下的特殊选择
1.“封建”的欧洲和“传统”的中国
为什么中国至今没能实行民主制?用经济社会指标的差异来解释显然不能服人。我们先比较中西方在社会、经济和政治上的不同历史条件,然后解释为什么两者会有不同的政体选择。
一千三百年前,法兰克人的王国开启了西欧的封建制时代。大规模的农牧庄园是其经济基础,封建等级制构成其社会基础,政治上则由诸侯、领主伙同教会势力进行统治,没有统一的中央政府。这种体制基本不允许买卖土地,而农奴的人身依附又导致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因此,西欧的经济自由是受到严重限制的。封建等级制规定高贵的血统是参与政权的基本条件,政治因而成了少数固定阶层的特权。在弱中央强地方式的封建制里,诸侯领主之间存在激烈的争斗和频繁的战争,到处是“危邦”或“乱邦”。强权是政府生存的条件,法权则是权威的源泉。换言之,欧洲的封建制强化了自希腊和罗马时代就培育起来的强权意识和法治传统。“自然法”既然是“神的意志”,就能代表俗世的最高权威。这种封建社会呈四大特点:(1)缺少经济自由;(2)缺少政治公平;(3)强权是政权生存的条件;(4)与神权相连的法权是权威的源泉。
两千三百年前,商鞅变法结束了中国式的“封建”时代,漫长的中国“传统社会”由此开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这种社会的经济基础,分化不明显的小农家庭构成其社会基础,政治上则是皇帝率领文官系统伙同地方乡绅进行统治,拥有世俗和大一统的中央政权。这种世俗的“传统社会”与西方宗教的“封建社会”有非常不同的如下四大特点:
(1)我国具有深厚的经济自由传统。经济三要素——劳力、土地、货币——的自由流动是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