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1年第1期
民主与民主的神话
作者:潘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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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端便凸现在我们面前。行政、立法、舆论、经济、教育等由执政党“胡子眉毛一把抓”的政体不适应现代社会精密的专业分工,也不适应生存竞争先于道德标准的市场社会,为了团结和进步,今日之中华又面临选择。
西方文明选择民主制,因为这种政体的功能是保障经济和(争夺政权的)政治自由。其社会基础乃是呈大集团状的、清晰的社会利益分割,如领主、诸侯、四大社会等级、后来的社会阶级,乃至今日的大型社会利益集团。在这样的社会里,代表强权的民主制可以及时和准确地反映社会集团实力均衡的变迁,也符合西方社会自希腊罗马时代就流传下来的强权政治意识。西方还拥有源自罗马时代,确立于封建时代的深厚法治传统。坚实的法治限制了强大社会集团对弱势集团的欺凌和对社会普遍正义的践踏,也保障了民主机制在程序上的稳定和成熟。
中华文明适合选择法治。
(1)中国社会不是大型利益集团的温床。传统社会以自由、自足和分散的小农家庭为基础,由家而国,乃成国家。不是阶级的国,也不是利益集团的国,而是家庭的国,大一统的国。分散的小农利益演变成今日市场上的家族式中小企业,活力非凡,但利益依旧分散,并不形成大规模的社会利益集团。极为分散的社会既是社会团结的障碍,又是高度统一意志的条件;法律因此可以成为中立和普遍正义的化身,无需“阶级性”,是全民能自然接受的选择。
西方人以为多元的经济利益必然导致多元化的竞争型政治。此种貌似“科学”的说法其实源于对强权政治的迷信。香港和新加坡的经济比美国要“多元化”得多,但并没有导致多元化的竞争型政治。关键的问题不在经济利益如何“多元”,而在这些“多元”的利益能否整合成政治上有竞争力的集团,在于企业家们是否相信整合成政治集团及参与竞争政权符合其利益。中国的企业界缺少这种政治信念,原因很简单:把极为分散的中小企业利益整合成大规模的政治集团要付出很大的“交易成本”,而政府则可以“枪打出头鸟”和“分而治之”。换言之,在政治上整合分散经济利益的企图注定会败于分裂和背叛。同样,政府若恃强权逆流而动,搞“拳头”经济、“造大船”,也必是劳民伤财利一方而激众怨。若政府顺应自然,以维护竞争的公平为己任,不偏不倚,依法行政,就能发挥我国中小企业的竞争优势,不必依恃强权就能得到人民的拥戴。
(2)我国人民并不热衷把原本混沌的利益分际政治化,组成大型政治利益集团。强权式的民主正义并不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利益集团通过获得多数票来夺取政权,使政权代表他们的利益,这在西方人是“合法性”的来源,但在国人的意识里却算不得公正。“君子不党”是中华公认的美德,“公正廉明”的执法是国人对政府最主要的期盼。传统的德治与当代的法治根基相连:德是法的源泉,法律是道德原则的具体化,给人的社会行为提供具体清晰的规则。因此,如同在传统的德治时代,今天的中国文化仍难认同争权夺利的政客,却很容易接受职业的文官。文官系统利益相对中立,产生于公平的考试,受制于频繁的考核,靠公正廉明的执法升迁。一些人视公众对争取民主的冷漠为“愚昧”,亟欲“培养”农民的“民主意识”。殊不知利益集团在西方的分际是历史和文化的。在我国,挑动群众斗群众算不上卑鄙,但绝不高尚。
西方民主制的社会基础不是“民粹主义”,而是以利益集团分际为条件的政党政治。台湾的宋楚瑜以“超党派全民政府”为纲领竞选,陈水扁的“新政府”则由国民党要员组阁,实践“超党派”政治。既然各党派并不代表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三位主要候选人的经济和社会纲领也没什么不同,台湾民主与西方民主的社会基础就显然不是一回事。台湾民主要解决的是省籍精英的“出头天”问题,即决定应由谁掌握权力,而非权力怎样被掌握。台湾民主亦为台岛独立而兴,与国际政治无甚干系,同岛内政治更密切。
(3)一如传统社会,我国缺少的不是自由,而是关于自由竞争的公正环境和公平条件。这些条件在法律上都有明文规定,却因吏治败坏难以执行。今天的人们激烈竞争,试图在经济、社会和政治市场上找到一个属于自己的生存之处。可市场上的赢家经常是那些在政府里“有关系”的人,是愿意并且有能力贿赂更高一级官员的人。当竞争的社会已经取代了自给自足的社会,或从生到死都由国家来照顾的社会,靠抽象道德原则或意识形态说教已经无法制止腐败,因为欺骗能快速赢得攸关生死存亡的竞争,效益远远超过成本。媚俗的民主制也无法制止腐败。台湾公众以为“换人做做看”能铲除“黑金”,但“黑金”明明是台湾民主化的结果,怎能靠民主来解决?意大利的民主程度在西欧是最高的,战后五十五年换了五十八届政府,“换人做做看”的频率世界第一。但意大利政府的腐败程度也是西欧最高的,九十年代中期揭露出的政府腐败惊心动魄,程度不输今日之中国。
因此,我国的政改问题不是由谁掌握权力的问题,而是权力怎么被掌握的问题。不是要“换人做做看”,而是要由人治走向法治,用制度限制人的权力,用法的权威代替人的权威——无论是“上面人”还是“下面人”的权威。
每一个伟大的文明都基于一个伟大的政治文明,中国的传统政制是中华古典文明的核心,中华文明复兴的希望在于确立一个植根于本土文明和本土条件的政体,解决大众面临的现实问题。以法治为导向的政体是中华政治文明的。自然发展。中国自己也曾拥有法律主义传统。“法家”思想始于春秋时齐国的宰相管仲(?-前645),至秦末汉初历四百年兴盛,是战国时期政治实践的主流。但中国原始的法律主义传统至迟在汉武帝时便中断了,成为儒家学说的补充,距今已两千一百多年。通过吸收西方政治文明里的法律主义传统,中国有两千年历史的独特政制可以重获生机。本文下一节所建议的“咨询型法治”引进了西方的法治制衡精神,但拒绝基于社会强权及其实力均衡的民主原则;继承了中华以考试和考核文化为基础的精干文官制度和咨询性的乡绅支持制,但拒绝以道德原则或意识形态作为政体的支柱,更拒绝个人(皇帝或领袖的)的终极权力。类似于香港制度,由考试产生的文官系统是新体制的核心,其基本出发点是以清明的吏制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竞争的自由和公平,并捍卫人民知情和表达的权利。中国杰出而独特的文官制度和考试文化适应德治,也能在法治精神下浴火重生。
国人称为“社会稳定”的问题,西人称为“法律与秩序”(law and order)问题。无论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维持的秩序,人维持的秩序总不如法维持的秩序公平、稳定。中华的德治曾经卓越,但在市场竞争的社会里却堕落为谎言和虚伪。如果相信黑格尔的“正反合题”,或历史唯物主义的“否定之否定”,由法家的“法治”演变到儒家的“德治”,再回归成现代的法治,乃是再自然不过之事。即便不相信决定论式的“辩证”,也没什么道理相信由古罗马法治演化出来的西方民主制就把世界和中国的政治文明发展给“终结”了。以强权信念为基础的民主价值在中华文化里缺少基础,国人对民主制的冷漠不单“自然”而且非常“合理”。当世界陷入“政治宗教”的时代,中国人对民主的冷漠开启了一道新型政体的曙光,乃是人民对“启蒙者”的“启蒙”。
(因版面限制,此文有相当删略,全文及完整注释将另行发表在本刊电子版上WWW.tianya.com.cn)
潘维,学者,现居北京,有著作多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