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3期
全球化后的现代性反思
作者:黄万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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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关于自由的问题,关于平等的问题,关于民主的问题,当然还有人权的问题,所有这些都是重要的价值,但是也都存在进一步反思和发展的空间。人权的问题在美国有一些哲学家、思想家作了严肃的探讨,其中很重要的观点是,提出人权是一个复杂结构。属于人的权力是多元的面向。在人权当中同样存在着不能自洽的权力。我们中国经常提主权和人权的问题,这当然也可以理解为一个部分,还有生存的权力、言论的权力、参与的权力都是人权非常丰富的空间,其中的相互关系也非常复杂。到现在为止,我们基本上把人权这个概念符号化和观念化,它深刻的内容没有能够充分地展现出来。因为这个原因,所以过分突出某一种权力,而且和意识形态上的民族主义,或其它各种各样的主义相配合,往往成为这个世界不安定、比较动荡的源泉。当今世界权力的认定和宗教的认同结合在一起,积极的方面不能展现,而负面的影响已经成为这个社会暴力的源泉。这是人类面临的严重困境。所以人权事实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结构,我们到现在对它的了解还很少。
所有的这些价值,毫无疑问,它们都是价值,但是也存在内在的盲点和缺失,因此人类还需要更加具有涵盖性的深刻的价值,我们有责任去发展整个价值领域,去了解价值更广阔的空间,看看能不能在人类的生存意义和精神价值上,创造出一个更加美丽的空间。
在这个意义上,这两年来我强调比较多的是另外四个价值。
第一个价值是安全。安全是一种价值。安全在文字的一般意义上讲,我生命要有安全,我个人的生活保障要有安全,我到了老年的生活状态要有安全,这是一层意义。可就是安全这个最平凡不起眼的价值包含了道德的第一原则,对生命的尊重和肯定,生命和活着本身就是最基本的价值。因此,安全就是使生命免于恐惧,就是在各种意义上保障和维护生命。说生命是第一价值,就是没有比尊重生命更重要的价值。那么舍生取义,为自由而献身,牺牲精神又如何理解?为自由而献身可以是个人高尚的道德选择,但不是普遍道德律,如果是普遍道德律就意味着有比生命更高的价值可以牺牲人的生命,这样一来,人的存在的绝对意义便被突破了。为什么不能同样为平等而死,为什么不能为博爱而死?我们要知道其实所有这些价值是为了保护生命才有意义,为了生活得更好才成为价值,生命存在是它们的前提,而不是它们构成生命存在的前提。所以保护和尊重生命是普遍道德律,是无条件的第一原则。任何一种对生命的威胁都是反人类的,暴政、战争、暴力、饥饿、疾病都是安全价值所不能容忍的。
生命特质在于它既是个体的又是群体的。每一个人的生命都是独一无二、不可重复的,因此每一个人的生命和其他人的生命完全等价,同样值得尊重。而每一个人的生命都不是自发的,他来源于父母,来源于生命连续体,包括他的本身的传续。所以,“上天有好生之德”,重生是最高的天德;所以“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不能传承便是对生命的失职和背叛;所以“生生不息”为最高审美境界。因此,保卫每一个生命和保卫所有人的生命,在道德上是同质同品,无分高下的。在这方面,中国智慧早有清醒的认识。现在,普林斯顿哲学家Josh Greene和他的同事们为了人类的道德困境冥思苦想:“你会不会为救七个人而直接杀死一个人”,究竟是道德情感,还是更高的道德认知能力?可是,两千多年前,孟子就说“杀一无辜以利天下而不为”,不要说七个人,就是整个天下也不能牺牲一个个人,因为如果可以牺牲,道德就成了可以根据利益大小来判断正当性的东西,道德本身的意义将被利益原则解构殆尽,那等于没有道德可言了。可以杀一个,就可以杀两个,生命的绝对价值就不存在了,这将是人类的灭顶之灾。因此,毫无疑问,安全是一个绝对不可替代的价值,这是个人的尊严,也是人类的尊严,我们不能随便牺牲任何一个人,尤其是老弱病残弱势群体,他们的安全,才是整个社会最基本的安全。
这样,我们事实上考虑了安全作为价值的更深层次的意义,就是“全人全己”和“安身立命”。安身立命是说你自己的生命意义不能真正落实,你永远不会安全。你家有万贯也罢,每天被二十个警卫包围着也罢,仍然会有一种兵荒马乱之感。所以安全和安身立命这样一个核心价值有关系,从核心价值当中可以开展出一个一个复杂层面,这些复杂层面正是构成你存在意义的各个面向,如果个人的生命意义不能推己及人,只是个人满足而完全不能为他人分享,他还是不安全,所以安身立命不全及他人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
第二个价值是公益的价值。通过安全你可以了解,有一个公益的世界,这个公益的世界是说把“他者”当作一个自我存在的有机部分,而不是把自己和他人完全疏离开,这样公共性和大同还有和谐这些价值被带进来。
为什么是公益,而不是公正,罗尔斯不是在公正问题上花费了毕生的精力吗?在我看来公益比公正更重要,而且重要得多。因为公正的内涵相当复杂,英文的justice包含了三方面:正义、公正、公平,其间有不同,又有联系,关系相当复杂。今天来看,无论是实践状况还是理论结构都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
正义主要是用于政治伦理,例如正义的事业、正义的战争,它涉及到道德形而上的依据问题。比如,你可以说,公正地处理了家庭财产纠纷,可你不能说正义地处理了家庭财产纠纷;你可以说,这笔交易是公平的,但你不能说这是正义的交易。这是小事物上使用大字眼,显得可笑了。正义是至善,它牵涉道德形而上的领域,关于这一领域的证明大概是人类所有理论研究中最困难的课题,什么是最大最高的善,它的依据是什么?康德就碰到这个困境,他没有办法用纯粹理性批判的方式把“至善”的问题转变成主体性的问题,只能甚至通过宇宙星体运行的法则来类比最高的善,就是这样的,不要再问,它是“绝对命令”,把问题又回到先验论。当然,这绝对不能令人满意。但是,重要的问题是提出来了,就是不能把终极道德的源头放在经验论基础上,因为这会导致伦理相对主义,而这是最普遍遇到的困难,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比如正义,不同的宗教,不同的党派,不同的意识形态,哪个不认为自己代表正义?德里达说: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暴政都是以人性和人道的名义完成的!他是看到了正义问题上真正的危险和困难。但是,尽管如此,你又不能把正义问题消解掉,不能说干脆我们不要正义了。我们清楚地知道普遍正义必须存在,它是所有道德判断的形而上依据,它被解构了,道德标准也就崩溃了。可是,另一方面,我们的确不知道所谓普遍正义的依据究竟是什么?如何证明?
罗尔斯是极端聪明的,他知道不能落到关于正义的形而上证明的陷阱里,一旦掉进去,那就不知道有没有从里面爬出来的时日了。他把问题集中在公正、公平方面。到晚年,他认为公正的问题还是麻烦,里面的形而上意识还是太重,他干脆写了一本书《作为公平的正义》,也就是提醒大家知道只能在公平的意义了解他所说的正义。公正和公平相对而言比较形而下。用我的话来说,它是一种道德的等价原则,它是可以操作的。注意不是数量等价原则。猴子的公平是数量等价,在动物园里,你给一个猴子五根香蕉,给另一个猴子一根,那猴子非吵翻天,这叫数量等价,人有时也会搞数量等价,比如绝对平均主义。但是,道德等价则不同,他可以接受数量的不等价,这后面有道德心理的接受基础,可以你多一些,我少一些,这也是公平,其中有需要、能力、条件、状况等参数系统起调节作用,但是其结果必须是道德心理上可接受的等价原则,而不是任何的强制,否则就是不公平了。可是困难在于,在日常生活中,等价原则是被普遍使用的,它并不能保证“善”一定能实现,有时还可能是破坏了“善”的落实。比如,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比如杀人偿命,问题在于你已经明明知道他这样做是错的,为什么还要用错的方法对付他?所谓冤冤相报。你知道杀人不好,可是因为他杀了人,你还是要杀他,那不能杀人的道德原则怎么体现呢?国外辩论废除死刑的问题,大都是纠缠在这些法律的哲学困境上。其实,在我看来,这正好暴露了公正、公平作为基础价值的不足,也就是它体现的道德目标和运用的道德原则不能充分自洽,最简单的表述就是:道德必须符合等价原则,道德必须体现公正,可是,等价的却不一定道德,公正的也不一定符合道德要求,甚至是反道德的。罗尔斯避开了形上学的陷阱,却落入了一个道德悖论的陷阱,这是他没有想到的,他的后半生都在应付各种各样的批评,寻找脱离困境的方法,但总的来说成效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