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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与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命运
作者:汪 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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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0年代初期到整个1990年代,在吕庆仁、陈琪、徐国栋等几代党委书记、厂长的领导下,扬州纱厂的生产规模、产品种类和质量、职工人数和企业效益均有长足发展,其中徐国栋任厂长期间的十年(1982—1992)是企业规模迅速扩张的时期。1981年初老厂区改造基本结束,企业开始向河西发展,至1982年8月,在水校西征地三十亩,建设二纺厂房,并于1986年10月投产,使企业形成了47764纱锭的生产能力;1988年在珠海经济特区纺织工业公司的帮助下,成立了扬州纺织厂珠海分厂——裕扬针织厂;1989年进行了一纺5000锭全程改造,使全厂形成54000枚环锭,4000头气流纺的生产能力,开放了60s精梳纱和21s气纺纱等品种。在1980年代初期,由于厂内政治夜校的组建(吕庆仁首创)、职工素质的提高和厂长、副厂长、工会主席的民主选举等,工厂被纺织部列为全国标兵企业,1983年年初的《人民日报》曾给予头条报道。1990年5月,扬州纱厂被定位为市区十二个重点骨干企业之一;9月又被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暨国务院生产委员会批准为“国家二级企业”,裕扬针织厂的针织坯布被评为珠海特区的“名特优”产品。在这一时期,扬州纱厂大搞技术改造,调整生产结构,引进德国技术,成立裕达公司针织车间;1991年又引进日本技术并与外资合作,兴办生产牛仔布的裕华织造有限公司。1993年,经市经委批准成立了“扬州裕球经贸公司”,并于8月召开了“扬州通裕纺织集团公司”成立大会。至此,通裕集团的核心层企业包括:第一棉纺厂,第二棉纺厂,纺机配件厂;紧密层企业包括:珠海裕扬针织厂,中外合资裕华织造有限公司,第一服装厂,裕达实业公司,裕球经贸公司。1994年4月江苏通裕纺织集团公司成立,1995年12月集团又组建中外合资裕祥针织有限公司。(2)
从1962年至1997年,扬州纱厂的企业名称多次改变,企业规模和企业结构也与扬州纱厂初建时完全不同,但企业性质始终是集体,我们找到的一些有关文件档案和职工档案均可证明。(3)但是,1997年,在企业职工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企业性质却发生了突然的变化,起因是江苏通裕纺织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未与工厂其他领导人通气、也未经集团职代会讨论的背景下,向市政府提出所谓《恢复‘江苏通裕纺织集团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报告》;由于他本人同时担任扬州市纺织工业局局长职务,这一报告很快于同年9月28日得到了扬州市计划委员会的批复。关于这一变动,我们查到了两份文件,即扬计(97)字第089号(扬州市计划委员会文件)和扬国资综(1997)23号(扬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扬州市城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文件,1997年9月28日)。前一文件称:“根据扬州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城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扬国综(1997)23号文件《关于江苏通裕纺织集团公司产权界定的批复》界定结果,该公司所有资产为国有资产。经研究决定,同意恢复‘江苏通裕纺织集团公司’为全民企业,希望批复后三十日内到工商等有关部分办理有关手续。”(4)后一文件即《关于江苏通裕纺织集团公司产权界定的批复》(1997年5月30日),其中称:“从该公司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看,在公司演变过程中,其资产的投入主体单一,均为政府出资及企业自身积累,资产的性质为国有资产,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综发(1991)23号)第八条第1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其他单位的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故界定该公司的所有资产均为国有资产。”(5)1997年企业性质更动的目标并不是为2003年改制做准备,但在客观上,这次改制却成为2003年改制的前提。根据我们的调查,这次企业更动在如下方面是违法的和缺乏根据的:
第一,企业性质的更动涉及全体企业职工的基本权益,个别领导人无权私自改变企业性质。在该董事长向市计委提出改变企业性质之前,不仅广大职工,甚至企业管理层,均不知情,从而无从表达意见;直到2003年企业改制启动,这一“改制之前的改制”的新的含义才逐渐为大家了解。因此,从企业内部看,这一由个别领导人提出的更改企业性质的决定是完全不合法的。关于这一点,我们手头有一份该厂职工提供的《关于通裕集团改全民职代会决议的说明》,内称:“1997年上半年我厂集体企业改为国营申报时,并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更未形成过什么《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第二,扬国资综(1997)23号文件将通裕集团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根据,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综发(1991)23号)第八条第1款,但这一条款并不适用于通裕集团的情况。原因有二:一,该规定第八条对归属国有资产的八项条款规定了基本前提,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中由下列投资形式的资产均属国有”,(6)而江苏通裕纺织集团公司是集体企业,根本不在此条适用范围;二,扬州纱厂在1962年以后的发展依靠的是银行贷款、生产积累和其他自筹资金,并非国家的实物投资和货币投资;如果把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扶持和帮助(包括银行信贷)全部界定为国家投资的话,那么,中国所有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都可以划入国营范畴,这是十分荒谬的逻辑。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称:“在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7)扬国资综(1997)23号文件完全违背了这一原则。
第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款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交给集体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其他资产,依法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归集体企业所有的,其资产所有权从交付起转移;凡没有依法转移所有权的,仍属国有资产。”(8)在此应该说明:扬州纱厂从地方国营转为集体企业起,国家未再向企业投资一分钱,初始设备除了两台因过于破旧不再能用的细纱机之外,其余8台主机和相关配套设备全部调到泰县溱潼纱厂;原来划拨的厂房(一座大庙)在1970年代拆除,但企业一直以租赁形式与扬州市房产公司签订协议,承认房屋面积,年年向市房产公司交纳房租;直到1984年,在徐国栋任厂长期间,才与市房产公司、佛教协会达成协议,一次性给佛教协会50万元,大庙的资产归属扬州纱厂。因此,江苏通裕集团公司的财产不能被界定为国营或全民所有。
第四,扬州市计划委员会和扬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扬州市城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批复过程极其草率,甚至也违背了他们引用的《暂行规定》本身。如《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因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界定清楚所有权关系的资产,要专门记帐反映。在依法作出所有权界定之前,任何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9)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号令下发的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31日下发)第一章第六条亦规定:“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10) 如上文所述,1962年作为地方国营的扬州纱厂已经不复存在,新的企业属于集体性质,所有权界定本来是十分清楚的。从1962年扬州纱厂企业性质变更到1997年江苏通裕集团公司企业性质再度变更,历时35年,不但企业名称几经改变,而且企业生产规模、品种、职工人数均有根本性的变化,若要对企业属性进行重新界定,至少也应该进行深入调查和审核。但扬州市政府所属的三个部门竟然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在毫无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错误引用国家的有关规定,草率决定企业性质的变更,非法侵夺集体资产,实在令人难以置信。更为严重的是:在由人为因素造成的权属不清、存在权属纠纷的条件下,扬州市政府仓促决定通裕集团按国有企业进行改制,无论当时的动机究竟是什么,其后果都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