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0年第4期
你听我说
作者:陈源斌
字体: 【大 中 小】
7
事情就是这样,我用我练好了的眼,在靶场上打个满彩,出尽风头。然后,在搜捕劫匪行动中,我跟一个名叫乔渊的当刑警的同事,拦截一辆可疑的红色出租车,判断发生重大失误,酿成了流血事件。该事件经立案侦查,确认其中具有犯罪情节,检察人员将提起公诉。我跟同事乔渊,将双双走上法庭。稍有区别的是,这场警察枪击案的被告,是乔渊,而不是我。就是说,经过缜密调查,他们放过了我。当然,作为现场目击者,我是本案最重要的证人。
出庭作证那天,我早早起床,上街买了一份报纸。我先看到的,是那辆红色出租车的照片,自从它在路边饭店墙边趴倒以后,事情就在整个城市传得沸沸扬扬,越说越离谱。我翻了翻手中的报纸,第二版整版篇幅,说的都是警察开枪伤人这件事。我读了一遍,得出的结论是,它大致说了实话。
这篇文章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基本说清楚了。那辆红色出租车里的几个人,都不是警方追捕的歹徒。死者是郊区一所乡中心小学的三年级学生。左边受伤者是他的父亲,右边受伤者是他的舅舅,坐在前边开车的,则是他的表哥。死者准确的年龄,是10周岁,事发当天,他正过生日。
我读过文章觉得,应该承认它恰到好处,把握得体。它说乔渊事发之前,正病休在家,躺在床上吊盐水,这时听到外面议论劫匪的事,不听劝阻,一跃而起,硬是拔掉了针头,赶去加入搜捕。至于那辆车强行闯卡的真相,是死者的表哥学会了开车,没领到驾驶证,但他实在技痒难忍,就趁着表弟过生日,从跑出租的熟人那里,弄了一辆车,自己开着送这几个人进城,回返路上遇到拦截,才想起证件的事,他怕车子被扣,对熟人不好交待,便心存侥幸,想硬闯一下,没想到酿成了血案。文章最后提到,死去的男孩是三代单传,家住郊区已经富起来的那个乡,一般说来,在农村,10周岁男孩生日总会隆重庆贺,家中早就准备了丰盛的物品,包括生日蛋糕,可他不满意,坚决要求进城,买一只更大的。他爸他妈劝不住,舅舅表哥也劝不住,连爷爷奶奶都劝不住,众人劝啊劝啊,谁都劝不住,跟中了邪似的,他死都不肯松口。那三个只好屈从他的意志,奉陪进城,结果遇到了这码子事,丢了他的性命。最后这一段,我觉得,有取悦读者、赚取发行量的嫌疑,它真的给人一种宿命感,好像这个男孩是硬要自己找死似的。
我拿着报纸,走进法庭,登上证人席。顿时,我的尊严荡然无存。我指的是,那种想象中的属于我自己的尊严,因为,从站到那个木牌跟前起,谁都有权对我指手画脚,问这问那。假如在其它地方,我可以搭别人的话碴,也可以不理睬对方,可是此时此地,我必须有问必答,还得实话实说。首先是审判长,要我宣誓,说的每一句都是真话。尽管我明白这是法律规定,是例行程序,但我还是觉得,自己似乎成了人所共知的说谎者,被逼着当众保证,下面一定说实话。接着,是控辩双方,他们扔向我的每一个提问,不但尽是朝有利于他们的角度问出来的,而且乍听起来平淡无奇,实际上却闪烁其辞,深藏机锋。
我作证的第一件事,就是让我描述跟乔渊见面的情景。我当庭大致描述了一遍。跟着,控方发出了他的提问。他说,乔渊正在挤车,你叫了他的名字,然后,建议他留下一道守候卡点。可不可以理解为,"你看见了他,建议他留下,他听从了你的建议,就留下了?"
我说:"是的,应该能这么理解。"
辩方把刚才的提问,仅仅稍作变动。他的提问是,你说,乔渊正在挤车,你叫了他的名字,然后,你让他留下一道守候卡点。可不可以理解为,"你看见了他,让他留下,他就留下了?"
我说:"是的,应该能这么理解。"
我作证完毕,控辩双方干了起来,他们双方都拿我刚才的话当做炮弹,朝对方扔过去。双方的分歧是,"建议"乔渊留下和"让"乔渊留下,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概念,它直接关系到,本案轻罪与重罪,甚至罪与非罪的定性。于是,我不得不再次登上证人席,将我的话重新表述一遍,彻底讲讲清楚。
我告诉他们,一点不错,是我看见了乔渊,喊了他的名字。
我说:"是我建议他留下的,也是我让他留下 ,这一下,好了吧?"
往回返的途中,我朝乔渊看了看。刚才他是被铐着押进法庭的,此刻,他松了手铐,站在被告席前,病还没有好,神情呆滞,目光散乱。我拿眼盯了他一下。我拿我这双练好了的眼,盯住了他迷离的眼睛,他感应到了,抬眼也朝我看了看,我的理解是,他认为我刚才说了真话。
乔渊被指控犯有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这是对他的正式刑事指控,是由坐在法庭左边的检察员,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但是,真正的危险,来自检察员旁边那张桌子,就是原告代理律师。到这里,我得费点口舌,说清楚这件事。我的意思是,正在审理的这桩枪击案,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一个是刑事部分,由检察员负责;一个是民事赔偿部分,由受害人代理律师负责。从理论上讲,他们应该恪守自己的界线,可是,原告律师既然坐在了一个案件刑、民两部分合并审理的法庭你就不能封住他的嘴,况且,既然涉及民事赔偿,就得分清错责,他就有权说三道四。
受害人聘请的,确实是个厉害角色,刚才控方的提问,实际上多数是他在问。这个原告律师认定,乔渊不是过失伤害致人死亡,而是故意杀人。他不是用定罪的名义,而是用要求民事赔偿的名义,说这番话的。他的话在整个法庭大厅不啻扔了个炸雷。接着,他就用平静的口气,故意慢吞吞地,一点一点说依据。
原告律师认为,任何人都无权拿着枪到处拦截车辆,盘查行人,即使是警察,也必须经过授权,或领取任务,才能执行他的职务。他说,乔渊病休在家,意味着他的警察职务处于停止状态,即意味着,他丧失了上路拦查他人,以及开枪射击的权力。他说,当时,乔渊不属于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可是,他却擅自拿枪,朝闯卡的车辆扫射,造成一死两伤,其中死者系一名10岁男孩,伤者系两位无辜农民。他明知举枪扣动扳机意味着什么,但他这么做了,他故意让这种极其严重的后果发生了,因此,他不是过失伤害致人死亡,而是故意杀人。
我们刑警队为乔渊聘请的是个五十来岁的律师,也是个厉害角色。他做的是无罪辩护,他认定,乔渊既不构成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更不是故意杀人。他请大家想一想,发生了歹徒劫枪抢劫案,某个警察正生病躺着吊盐水,他如果是个不称职的警察,或者是个责任心不怎么强的警察,甚至,是个稍稍懒惰一点的警察,大可以继续吊他的盐水,根本没有必要中断治病,冒着歹徒可能开枪抵抗这样一种生命危险,赶去参加搜捕。他说,不要说他是警察,哪怕就是一个有正义感的普通公民,也会义不容辞地加入追捕,因此,他的当事人更有权利这么做。
往下,不知怎么就扯到了什么"合法的名义"和"合法的授权"上,双方纠缠不清。原告律师崇尚"合法的授权",他指出,在"合法的名义"下,非常糟糕、甚至极其残酷的事都会发生。他举了一系列的例子,都是以前的事,他越扯越远,还扯到了我爸跟李队长先刀刃相加、后执手相救的那个年代,说得近乎危言耸听。他扯得确实太远了,审判长不得不提醒他,必须针对本案争论焦点进行辩论。
于是,话题再次回到我身上,那就是,我赶到卡点以后,有没有对乔渊授权,有没有资格对乔渊授权。原告律师继续拿我的证言制造炸弹。他引述说,乔渊是听了我的"建议"留下的,"建议"是对等的,平行的,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它不是"授权",责任应该自负。他指出,我并未担任任何领导职务,是跟乔渊平起平坐的普通刑警,况且,乔渊就读四年制警官大学,我就读两年制警校,他比我还大一岁,凡此种种,我根本不具备向他授权的资格。辩方,也就是被告律师,也抛出我的证言制造炸弹。他引述说,是我"让"乔渊留下的,"让"介于"指定"和"命令"之间,可以视为一种授权。他指出,我虽然不是领导,虽然学历低一些,年龄还小一岁,但是,我比乔渊早两年当刑警,从事公安工作的资历比乔渊长,经验比他丰富。一般说来,先进门为师,在没有其他领导在场时,在那种特定情况下,我当然有资格授权。
他俩吵得喋喋不休,没完没了。审判长再次出面干预。他说,法庭已经充分注意到双方的观点,他把它们分别复述了一遍,说,法庭在合议时,将认真考虑这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他要求,下次开庭时,双方不要再重复旧的观点,必须就新的问题展开辩论。然后,他宣布休庭,择日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