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0年第4期
你听我说
作者:陈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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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前后开了三次庭,在此期间,我开始练起了我的脑。这句话的准确意思是说,就跟我按照爷爷传授的那一套练我的眼一样,我又按照法律规定的那一套,练起了我的脑。每当出庭作证时,我必须让我的脑兴奋,让它像我已经练成了的眼那样。我说的每一句话,必须措辞明确,内容完整,滴水不漏,不能产生任何歧义。而且,假如我无意之间涉及以前说过的话,还必须保持高度一致,就是说,前边讲过的,跟后来重复的,必须词同字合,不能发生哪怕是一丁点儿的偏差。如果不是这样,原告律师和被告律师,这两个靠嘴巴挣钱的非常厉害的角色,肯定会揪住我,翻来覆去,纠缠不清。他们还会乘机回到已经吵闹过的老问题上,继续吵闹,折腾不休。
那个什么"合法的名义"和"合法的授权",就是这样,被重新翻捡出来抛向法庭的。原告律师显然对此素有研究,有备而来。他一口咬住"合法的名义"不放。他继续危言耸听说,如果不加限制,在"合法的名义"下,就可能干各种各样的坏事而不受处罚,甚至不受谴责。他打比方说,有人听到外面抓小偷,他赶去加入,当然没有错。可是,如果他在抓小偷这个"合法名义"下,瞅着马路上的任何人,逮谁是谁,只要他认为是小偷,就按倒捆起来,或者抓住了小偷,却在送派出所之前,痛揍对方一顿,甚至要了他的命,那么,就不啻一场灾难。他说,"合法的授权"不同,法律赋予公民抓小偷的权利,但有明确的限制,你不能滥施私刑,谁都不该逾越界限,谁都不能乱来。
他还要嗦下去,想把人们带进历史长河,找那些触目惊心的例子,大家可受不了了,审判长忍不住打起呵欠,提醒说,他不能再这样,老是重复个不停,必须说新的东西。否则,他得停一停,暂时免开尊口。
这时,两位代表国家公诉的检察员,才得以不受干扰地工作。他们就本案刑事部分,向我提问。由首席检察员提出的问题是,谁先开的枪。
我作证说:"是我,是我先开的枪。"
他问:"开了几枪?"
我说:"三枪。"
他问:"打在什么地方?"
我说:"空中,全部打上天空了。"
他问为什么。他问我,为什么要瞄准天空,而不是瞄准强行闯卡逃跑的红色出租车,还一连打了三枪。
我停顿下来,琢磨了一下。在首席检察员提问之前,我已经按照法律的那一套,练起了我的脑,练了有些时间了。我的脑告诉我,当你走进法庭,登上证人席,是不能照着性子胡来,想说就说的。你得想清楚了再说,而且,即使你想清楚了,还得保证能说清楚,然后你再说。比如这会儿,我就觉得真难说清楚,我总不能告诉检察员,我一开始确实盯住了红色出租车,准备朝它射击的,可在一瞬间,我突然地,无缘无故地改变了主意,就像当年,我爸攮穿了李队长肚皮,肠子滑落出来,接着突然改变主意,放下屠刀,背着对方翻过那么高的围墙一样。
我说:"是我先开的枪,一共打了三枪,我把子弹全部打到天空中了。"
检察员没再纠缠,他们放过了我,问第二个问题,就是,乔渊朝红色出租车射击的三枪,是什么时候打的。是我开了第一枪以后,还是第二枪以后,还是三枪全部打完?
我想了想,记忆有些模糊。我又用我的脑想了想,觉得我可能动作快一些,因为,我练好了我的眼,乔渊没有。当时,我已经拿眼盯住了那辆车,乔渊做不到那么敏捷,他会落后很多很多。
我说:"我打完三枪以后,他才开枪,也是打了三枪。"
检察员问:"你的三枪跟他的三枪,它们中间,有没有间隔?间隔了多长时间?"
我说:"我说不准,但肯定有间隔。也许是三秒,也许是五秒。我能肯定的是,我的三枪跟他的三枪中间,肯定有间隔。"
检察员结束了发问,开始论证他们对乔渊的指控。乔渊涉嫌犯的是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他们的依据大致如下:第一点,乔渊没有首先鸣枪警告,而是直接朝闯卡车辆开枪射击;第二点,是检察人员发现的一个重要细节,就是,歹徒乘坐的是一辆红色夏利车,而乔渊枪击的,是一辆红色富康出租车;第三点是人所共知的,就是他打死打伤的,并非实施了抢劫行为的歹徒,而是三个无辜的人,其中包括一名正过10周岁生日的儿童。两个检察员认为,乔渊主动参加搜捕歹徒,并无不当,但没有严格按照警察使用枪械的规定去做,并且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一定程度上触犯了刑律。他们要求法庭,据此对其定罪,给予必要的处罚。
被告律师调整方向,来对付两个检察员。他反驳说,刚才证人作证时,说得很清楚,他已经向空中一连开了三枪,三枪过后还有间隔,也许是三秒,也许是五秒,这就是鸣枪示警。然后,被告才举枪射击。因此,公诉人指出的第一点,说被告没有示警就直接开枪,不能成立;第二点,关于富康不是夏利的问题,被告律师指出,从价格上看,夏利低于桑塔纳,桑塔纳又低于富康,夏利当然不能跟富康相提并论。但从外形看,富康跟夏利极其相像。而且,这座城市的富康出租车,都跟夏利一样是红色的。被告律师说,实际上,富康司机就是想钻空子,当谁把富康误看成夏利,坐进去时,司机一声不吭,到了目的地以后,他才提醒这是富康,让你付富康的钱。后来,在激烈竞争中,富康不得不降价后,司机又玩起了新花样。有人坐进去时,他嘘寒问暖,说长论短,逗你讲话,辨别你的口音,若是当地人,他按夏利价格收账;若是外地人,他会隐瞒真相,让你付富康原价。被告律师说自己不止一次经历过。他声明,他之所以颠三倒四这么说,是要证明,从外形看,红色富康跟红色夏利很难区分,何况,那是一辆强行闯卡的车,在高速行驶下,既没有时间,也没有条件仔细辨认。因此,公诉方的第二点指控,也不能成立。被告律师对第三个指控,干脆嗤之以鼻,他说,如果一死两伤的不是无辜者,而是抢劫钱款的歹徒,那么,他的当事人,此时此刻,肯定不会在这儿当被告受审,而会到某个庆功嘉奖大会上,接受勋章。
他们互相对着干,干得真像那么回事,一直把所有的焦点争论完毕,才闭紧嘴巴。接着,庭审进入下一个程序,由被告做最后陈述。
乔渊一开口,就害了他自己。他说话时,没动动脑子,哪些话该说,哪些话不该说。他根本没练他的脑。他啊,想到什么说什么。在那一刻,做最后陈述时,他突然想到开枪之前,跟那个红色夏利司机吵架的事,他由着性子胡来,就说了这件事。乔渊说,那人嚷着出城,要接私营企业主赶乘飞机,怎么也劝阻不了他,他不肯调转车头,而是让它停在路边,两只车灯像眼睛似的,瞪着那个县城方向。他嘴里骂骂咧咧,拿脚拼命踢车轱辘,还说是骂他自己,骂他的车的。乔渊承认,当时自己真是被那人气得发疯,脑子炸成一团,这时,那辆红色出租车风驰电掣一般冲撞而来,强行闯了卡点,还将他拖倒在地,打了好几个翻滚。这样一来,他的满腔怒火腾腾地烧将起来,不可抑制,当时,忘了用脑子想一想,实际上,他说自己想都没想,就举起枪,朝它开了火。
法庭裁定乔渊罪名成立。他的不动脑子的最后陈述,恰好印证了公诉方的指控,害了他自己。法律对"过失犯罪"的定义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应当预见,由于当事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以过失犯罪论处。乔渊符合后一种情况,他应当预见到,举枪直接朝红色出租车射击,会造成车内人员伤害,但他沉溺于暴怒之中,想都没想,就朝它开了火。他以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与此同时,他得赔偿受害人合计53202万元,其中包括:死者丧葬费,伤者医疗费,死者亲属及伤者精神损失费。
宣判完毕,坐在旁听席上的刑警们,包括李队长,都拿还算平静的目光,看走下被告席的乔渊。然后,他们把目光转向了我。这些目光可不怎么平静,很不平静。他们竟然拿眼盯了我一下,我确确实实感到,我的那些刑警队的同事,每个人都拿他的眼,不是朝我看,而是,像烙铁烙人似的,盯了我一下。